电子烟合规手册_电子烟规范化-电子烟品牌
电子烟合规手册》,并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迎来监管时代。在此背景下,国内电子烟市场进入洗牌期。据中国电子烟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电子烟相关企业已超过3.5万家,同比增长超过200%。其中,广东省以1.5万家位居全国第一,江苏省紧随其后,,以1.2万家排名第二。此外,山东、河南、四川、浙江等省份的电子烟相关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一:电子烟合规手册有什么用
3月12日消息,想必从事电子烟行业的各位都在昨天知道了两大重要新闻,我们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大: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到3月17日结束,有6天时间可以反馈意见。
第二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此发布了官方解读:
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蓝洞仔细研读了两大文件,将其中提到的细节部分为大家做一个重点标注和说明。
为方便大家清晰理解监管核心,我们总结了十五大要点,最后还有对电子烟从业者的建议。
特别说明,因为时间关系,以及信息理解问题,可能存在错误解读,如有偏差,以主管部门说法为准。
解读一:5月1日后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电子烟产品
本次政策发布最大的影响在于对烟草之外口味的禁止: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这句标准对应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根据目前的信息可以看出,以后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将只有烟草口味,调味电子烟将被禁止。 美国FDA在两年前出台电子烟禁令时,保留了烟草和薄荷醇口味,其他调味产品也被要求下架。 对比来看,本次国内的电子烟监管比美国监管还要严格。解读二:开放式注油电子烟与自动售烟机被禁止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上次国标征求意见稿有提到开放式电子烟问题,但不甚明确,本次细则直接规定禁止销售开放式,包括可注油的大烟雾和小型设备。 出台这点规定,可能和近期国内密集的大麻电子烟出现有关系,缺乏有效管控,可任意添加雾化物,的确是个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这条属于以前就确定禁止的,本次保留,国内几家厂商也都在上次文件出台后或停止经营或转型。解读三: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展会、论坛、博览会 根据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同时,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上一版本对此类展会没有明确规定,此次细则最终版明确对此进行了规定,将影响行业内几家展会主办方。解读四:电子烟企业上市要经烟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显示,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也就是说,电子烟各大企业,不管你是代工厂,还是品牌商,以后要上市的话,必须先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以提交上市申请,没有规定上市地点,只要是上市都需要批准。 这意味着国内主体电子烟企业将很难再有上市企业,对目前已经上市的电子烟企业,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不过,我们预计可能面临退市,或者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比如将海外资产替换国内资产上市,以达到规避监管风险。解读五:零售店不得排他性经营电子烟产品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我们认为,这对目前电子烟的专卖店体系是致命打击,生效以后专卖店将不能只销售一种电子烟产品,从而变身为多种电子烟产品的集合店经营模式。 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垄断和特权。解读六:仅用于出口电产品符合出口国法律法规和标准即可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了出口电子烟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蓝洞解读认为,监管生效后,利好电子烟海外出口,只需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要求即可,没有相关要求的,参照我国相关标准即可。 这里我们认为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而不是对烟弹口味进行限制。解读七:非经营交易平台流通电子烟属于违法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蓝洞解读认为,所有电子烟的流通必须经过交易管理平台,其他渠道均为非法,也就是说,微商等点对点信息网络销售也将被禁止。 微商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出货混乱,无序流通,造成市场上鱼龙混杂局面,而且通配、假货的流通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解读八:民营企业确定无缘电子烟批发牌照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这里并没有新申请批发许可证,而是变更范围,言下之意是只对拥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开放,不存在申请一说。 这也彻底堵死了民营企业申请批发许可证的路,这将对一号机、天音控股和翰林汇等目前的电子烟国代产生重大影响。解读九:电子烟零售许可证需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对于众多店主关心的零售许可证问题,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点就看各地区烟草主管部门的具体情况了,到底是和烟草店布局相比,还是和电子烟店布局相比,地方具有灵活裁量权。 此外,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如果在上述地点的电子烟店,尽快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解读十:电子烟寄递和携带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我们查阅了相关烟草规定,如果电子烟参照烟草管理,以后邮运电子烟产品在数量上一定会有一个范畴,不会像以往那样无任何限制大批量邮寄,这也意味着微商形式大概率将不复存在。 可能有人会以为将大批量的产品分批发出便可以绕过规定,然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中的规定: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这表明,分批多次邮寄的做法并不是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大概率会被劝退,甚至会受到处罚。解读十一:固态电子烟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加热卷烟指的是加热不燃烧类产品,参照卷烟相关规定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我们理解为加热不燃烧类非烟产品,也就是固态电子烟,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解读十二:零尼和草本是没了还是不在本法监管? 国标和电子烟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不确定理解是对零尼古丁和草本雾化类产品的监管。 电子烟国标里提到,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雾化物的定义是,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按照这个定义,零尼和草本雾化也属于雾化物,但这两类产品不含有烟碱,到底该如何解读呢? 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没了的人认为,这类不含有烟碱的产品就不能生产,主要依据是「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如果没有,那就不能生产。 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不受本法监管的人认为,只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才是监管对象,不含尼古丁,不符合本法监管。 国标对电子烟的定义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 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 如今的零尼和草本雾化使用的加热器具和电子烟一致,器具这块却又纳入了电子烟监管办法,所以,这方面也存在冲突。 所以,以后这类产品不能使用与电子烟有关的字眼。 蓝洞采访了两家品牌CEO,均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没了,依据是「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烟草专家李有强对蓝洞表示,他偏向于理解上述两类产品不在电子烟监管办法监管之列。 蓝洞偏向于李有强的观点,即认为,上述两类产品由于不含尼古丁,不属于电子烟监管办法监管范畴。 最终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解读十三:电子烟配额制来了吗? 对于电子烟的配额说法,一直成为江湖传播的热点话题,本次电子烟监管办法有没有提到相关信息呢? 我们来看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李有强认为,加红部分可能意味着会有配额制的意思,比如每年多少产能购销,分给电子烟多少,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全盘考虑。解读第十四:新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新的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这里新增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解读为对原创产品的保护加强。解读十五:禁掉烟草口味对各位意味着什么 两大文件一发布,从业者主要
二:电子烟规范文件
靴子终于落地!
4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电子烟长时间以来无国家标准生产阶段的结束,对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电子烟》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同时,《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电子烟释放物中甲醛、乙醛、丙烯醛等物质的释放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自5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烟草口味以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17年10月,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下达,但自2019年6月开始,这一计划的状态一直停留在“正在批准”。直到2021年10月,这一计划的状态突然退回为“正在审查”。2021年11月30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在电子烟烟具、雾化物、释放物、产品标志等方面做出强制性规范。(
三:电子烟规范化
当普通人也有机会涉足这个世界利润最丰厚的合法生意时,他们会怎么做?多年来,中国的创业者们都在互联网科技的范畴打转,毕竟科技才是第一生产力,但生产力并不代表高利润,跳出来看,互联网科技在中国GDP里的占比其实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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