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口物品添加电子烟,旅客携带入境的烟液体积不得超过12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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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的电子烟,按照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征收消费税。


10月31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2号公告文件,公布携带电子烟进境的进口归类、完税价格及相关事项。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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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关于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的电子烟,按照33号公告规定的税目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回收烟草且含有尼古丁但不燃烧和吸食的产品”的进口商品编号应填写24041200.00,“能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质雾化成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和装置,无论是否装有烟雾弹”的进口商品编号应填写8540


二。电子烟被添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口货物分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表中。具体调整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入境时可免税携带2套烟具;6电子烟盒(液体气雾剂)或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与烟盒、烟具组合销售,但烟液总容量小于12ml。往来港澳旅客可免税携带一套烟具;电子烟弹(液体气雾剂)或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与烟弹、烟具组合销售,但烟液总容量不超过6ml。短时间内多次往返的旅客,可免税携带一套烟具;电子烟盒(液体气雾剂)或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与烟盒、烟具组合销售,但香烟总液体容量不超过2ml。不含液体容量的电子烟禁止带入中国。

超过上述规定数量或者容量,但经海关审核后实际使用的,海关只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部分全额征税。旅客携带入税的电子烟数量和容量限定在免税限额内。

旅客免税携带的进口电子烟总价值不计入行李免税金额。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免税金额。

16岁以下乘客禁止携带电子烟入境。

四。快件进境的电子烟,按照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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