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电子烟的规管

[ 电子烟 ] 2014-10-24 来源: 电子烟在线 作者: 未知
    以下是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据报,外地吸食电子烟的热潮近年有传入香港的趋势。报道又指出,由于电子烟的成分不明,难以估计其对吸食者健康所造成的影响,包括致瘾效果。本港对售卖电子烟产品的规管亦十分宽松,未成年人士可轻易购得形形色色的电子烟产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市面上有多少项已根据相关法例注册的电子烟产品;该等产品须符合什么条件才可注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调查电子烟在本港的销售及使用情况;如有调查,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就涉及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出检控;如有,检控数字及主要的控罪为何;及
(三)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规管电子烟,当局会否考虑加强规管电子烟产品,包括把电子烟纳入《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立法规定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必须列明成分,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销售电子烟?
 
答覆:
主席: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最近的报告,电子烟是各地政府及控烟组织近年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大家一般称为电子烟的相类产品其实是一种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通过加热溶液传送气雾供使用者吸用,溶液的主要成分,包括尼古丁(如有)、丙二醇,可能还有甘油和添味剂。虽然有些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形状看起来像常规的烟草对应物(例如卷烟、雪茄、小雪茄、烟斗或水烟袋),它们的形状也可能像其他日常用品,比如钢笔、USB记忆棒,以及其他较大的圆柱形或长方形装置。
  就郭议员的提问,我的主体答覆如下:
(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若电子烟含超过百分之零点一的尼古丁,则属第I部毒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被界定为药剂制品,必须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质素和效能方面的规定,并获得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注册才可在本地销售或分销。《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亦规定只有持牌药商,包括「毒药批发商」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销售第I部毒药,非法管有或销售第I部毒药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纪录,本港目前并没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注册为药剂制品,卫生署亦从没有收到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进口香港作本销用途的申请。
  此外,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而「吸烟」的定义涵盖「吸入与呼出烟草或其他物质的烟」。因此,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电子烟或相类产品均属违例。
  香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于二○一二至一三年进行有关学生吸烟情况的学校统计调查发现,约有1%中学生有使用电子烟。为了更深入了解电子烟在本港的使用情况,我们将于下一轮的主题性住户统计有关本港吸烟情况的调查内加入与电子烟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二)卫生署于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六月期间,共接获35宗有关电子烟的投诉。同期有一宗涉及含尼古丁电子烟的非法销售未经注册药剂制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卫生署关注并会跟进及调查有关在互联网或店铺销售电子烟的情况,如证实有售卖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二○一一年至今,卫生署控烟督察共向两名在法定禁止吸烟区内吸用电子烟的人士发出1,500元的定额罚款通知书。
(三)卫生署一直关注及留意电子烟的趋势,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推广。世卫审查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有关的科学证据及编写了一份报告,并提出一些管制电子烟或相关产品管制的建议范畴,包括:
(甲)声称具有健康效益;
(乙)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
(丙)广告、促销和赞助;
(丁)免受既得商业利益的影响;
(戊)制品设计和资讯;
(己)健康警示;以及
(庚)向未成年人销售。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刚于今年十月中举行的会议,讨论和审议有关报告。我们将继续密切留意这方面的发展和进一步建议,并作适切的跟进,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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